史智兴律师亲办案例
证据审查严把关,环卫工人获自由
来源:史智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8
浏览量:679
 

证据审查严把关,环卫工人获自由

                                ―—谭某涉嫌抢劫一案撤案辩护实录

一、侦查机关的侦查终结意见

201182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作为环卫工人,在鼓西路段从事环卫清洁工作期间,适逢受害者杨某(残疾人)迎面路过,发现受害者别有一腰包,拉链没拉露出手机,犯罪嫌疑人谭某见四周无人,遂起歹念,从后面拦腰抱住受害者并抢走受害者腰包,将手机拿走,弃包而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伤情为轻微伤经侦查终侦,认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将案件移送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侦查机关通过技侦手段锁定正在使用被抢手机的谭某妻子,从而推断环卫工人谭某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二、辩护开展工作及辩护观点

1、开展工作: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当事人家属的反映意见,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并于2011819上午在经办警官陪同下依法会见涉嫌人谭某,了解相关案情。之后又依法会见谭某。会见中,谭某均否认有涉嫌抢劫手机,供述当晚全部事实经过。通过全面了解本案,经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反映本案实际情况,提出谭某涉嫌本案抢劫的作案事实、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环节存在很多疑点未能得到合理排除;本案证据严重不足,证据上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建议调查取证并严格审查证据。

2、申请调查取证工作:

自侦查阶段起,律师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对本案存在诸多疑点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亦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起侦查监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进一步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涉嫌抢劫的证据明显不足,本案仍存有诸多疑点,以下需调取的证据材料对认定谭某是否涉嫌抢手机一案有实质性的影响,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调取核实,全面客观的审查。

1)关于捡手机问题,诺基亚手机一部乃是由谭某妻子尹某在万嘉超市门口捡到,此节可以由重庆老乡姜友明姜文的清洁工人及湖南人环卫清洁工人、环卫垃圾车驾驶员等证人证实,建议依法应当进一步调取上述证人证言予以核实谭某没有作案行为。

2)关于作案时间问题,根据谭某供述其是四点多从家里出发,到保定小区都已四点半左右,到鼓西路打扫路面卫生时间是五时许,而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作案时间是凌晨四时许,上述时间存在矛盾。建议调取保定小区附近路面监控录像,如十八中门口录像,以确定谭某没有作案时间。

3)根据家属反映并提供一份租住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谭某与妻子尹某于凌晨四时二十四分至二十八分相继从租住处家里出发。而根据谭某供述其是四时许在鼓西路扫地,约430分扫到鼓西路新华书店门口实施抢劫行为,明显时间存在矛盾,建议核实调取其租住处门口的监控录像,以证实其出发时间,进一步确定谭某没有作案时间。

4)此案发生在鼓西路上,建议依法调取案发地点的道路路面全球眼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当晚案发经过。

5)根据会见了解,谭某与妻子每月兼职多份清洁卫生工作,月收入至少五千元以上,其是否有抢一部价值数百元旧手机的主观犯意及犯罪动机?

6)据谭某反映,其于2011819收到逮捕通知书后,公安经办人员分别数次提审讯问,其均否认有抢劫的事实,但从卷宗内并未体现819日之后的供述笔录,请求予以调取对谭某有利的口供笔录。

三、主要辩护意见:谭某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起诉意见书认定谭某构成抢劫犯罪的证据有谭某的口供、尹某的证词及受害人询问笔录,但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谭某涉嫌抢劫犯罪。

首先,虽然谭某在公安机关均作的是有罪供述,但辩护律师在公安人员陪同下会见谭某后,其即对所谓抢劫的事实予以否认,在律师多次会见后其仍然坚定是其妻子尹某所捡手机,其个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其次,受害人所作的陈述笔录,并不能直接证明谭某是本案的抢劫嫌疑人。该案目前均没有受害人指认谭某的直接证据材料。

其次,谭某的妻子尹某的证言更能证明该手机并非谭某所抢劫得来的。尹某在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均是提出手机是她自己在五时许打扫路面卫生时所捡的手机后交于谭某使用。

综上,显然认定谭某涉嫌抢劫的事实明显不清。

2、谭某涉嫌抢手机一节存有诸多疑点,虽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所作侦查仍然无法排除案件事实疑点,证据严重不足。

1)案发当晚,谭某于凌晨四点多从家里出发后,其与妻子尹某都是处于清洁卫生的工作过程,谭某是否有闲置时间去抢一部手机?(2)当时在鼓西路上有多名环卫工人在清洁卫生,对于受害人是否遭到谭某抢劫,是否有看到?(3)诺基亚手机一部乃是由谭某妻子尹某在万嘉超市门口捡到,此节可以由两名湖南人环卫清洁工人、一名重庆老乡江友名的清洁工人及环卫垃圾车驾驶员等依法应当进一步调取证人证言进行核实。(4)公安机关提出无法调取案发地点的道路路面监控录像,明显存在问题。(5)谭某和妻子每月兼职多份清洁卫生工作,月收入不低,其是否有抢一部价值数百元旧手机的主观犯意及犯罪动机? (6)关于作案时间问题,根据谭某供述其是四点多从家里出发,到保定小区都已四点半左右,到鼓西路打扫路面卫生时间是五时许,而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作案时间是凌晨四时许,上述时间存在矛盾。且根据家属反映并提供的租住处和十八中校门口的两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谭某与妻子尹某于凌晨四时二十四分至二十八分相继从租住处家里出发,到十八中保定小区已是430分多。而根据谭某供述其是四时许在鼓西路扫地,约430分扫到鼓西路新华书店门口实施抢劫行为,明显时间存在矛盾。故谭某没有作案时间。

3谭某和妻子尹某1991千里迢迢从重庆老家到福州从事环卫工作20余年,维持生计,是地地道道的弱者,社会的最低层人口,普普通通的劳动人民的一员,他们为福州社会做了微薄的贡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有道劳动者光荣的颂扬,未闻劳动者蒙冤坐牢 如此下场,天理何在、公正何在?这不会让人为之心寒吗?法律除了惩罚犯罪外最主要的职能是保护无辜。

综上所述,谭某对于涉嫌本案抢劫的作案事实、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环节存在很多疑点未能得到合理排除。公安机关二次补查的证据材料仍无法排除认定谭某涉嫌抢手机的唯一性。本案证据谭某涉嫌抢劫的直接证据仅是谭某的有罪口供及受害人无法辨认的陈述笔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谭某事后对口供予以否认。根据刑诉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规则以及按照《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检察机关对这一起特殊案件能依法对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审理结果

经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采纳律师意见及调取相关证据,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要求公安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撤案处理。2012425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对谭某予以取保侯审。

四、案件小结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要求司法人员要特别注意调查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强调调查研究,要凭充分、确实的证据定案,把自己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之上。

而本案中,凭借侦查机关已经侦查获取的在案口供及间接证据,似乎可以认定谭某涉嫌抢劫罪名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抢劫罪的起点刑是有期徒刑三年,谭某将面临三年含冤入狱。但辩护人接受委托、全面了解案情,发现本案证据上存在诸多疑点,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也正因为检察机关对证据审查的重视与认真把关的态度,并倾听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将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自行依职权进行一系列的必要取证,从而揭露案件的客观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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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史智兴
  • 执业律所: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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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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